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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无责任!这场没有接触的车祸法官这样判
来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3-05-25 01:31:38

在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横向车道,一辆未提前减速的小轿车,纵向车道,一辆未充分瞭望的电动滑板车,两者经历了一场相遇。无声之中,电动车倒了,人也受伤了,两车并未接触,这个责任怎么算?

一起去看看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资料图片)

2021年10月28日程某驾驶两轮电动滑板车与徐某的小型轿车,同时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徐某驾驶车在进入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前未提前减速,而是以相对较低的时速通过;程某在通过十字路口时,也没有尽到有效瞭望,从而导致为了避让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无接触式”事故,造成程某受伤。

交警部门未发现两车有碰撞的痕迹,且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保护事故原始现场。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徐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2年6月,程某向富锦市法院起诉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现场还原图片

富锦市法院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还原事故现场、绘画简易现场事故图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签字后,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无接触≠无责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富锦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的特点系事故双方行驶至十字路口未尽到瞭望、减速义务,以及出行的代步交通工具安全性能问题,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在道路交通运行中,机动车对周围的非机动车、行人已经形成高度的危险状态,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大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此事故中,原被告双方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原被告使用交通工具出行,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更要注意选用安全性能高的交通工具,为己为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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